你好,
我们公司需要一台机器来处理危废,有个公司为我们提供这台机器,每月还会派遣人员来给我们服务/维修/保养。每月我们需要付给对方公司机器的钱和服务费的钱,机器钱和服务费的钱比例大约为1:2。5年后这台机器的所有权就转移给我们公司。
我方认为这个是融资租赁和服务费,应该分别开具13%的租赁发票和6%的服务费发票。而对方公司提出,他们只能开具6%的服务费发票,他们经营范围也没有融资租赁这一项。
对方的这个说法是否合理?是否有相应法规可以反驳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