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8号公告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与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想请教一下 :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实际是员工,但是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来激励,这样可否申请在税前扣除呢?
~~但我们是上市公司下面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