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有个问题请教一下, A和B是兄弟关联公司,现决定关闭B公司,涉及一切关公司的服务委托第三方去处理,但是出于公司的考虑,希望这个第三方的服务费在全部服务完成后再支付。所以公司想通过B公司事先把相关服务费打给关联A公司,等服务结束于A公司把服务费打给第三方。
情况一:如果服务协议是B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但因为款项是A公司支付,所以第三方把发票开给A公司,这个发票涉及的增值税A公司是否可以抵扣?
情况二:如果服务协议是A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但注明是为了B公司关闭事物服务费,款项是A公司支付,第三方把发票开给A公司,这个发票涉及的增值税A公司是否可以抵扣?
目前A公司的账务处理是,收到B公司的钱款后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
准备给第三方打款后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这样处理的话就是拿到的发票不能抵扣,只是作为支付的凭证,如果这样处理税务上是否有风险。
请老师建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