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老师
如果这名员工是德国籍的,在中国工作和中国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同时在中国待满183天有固定住所的情况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四、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 本公告所称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受雇所得条款规定,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受雇所得,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无住所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适用本公告公式二。因此,如果这位员工符合享受中德税收协定,那么可以按照35号文公式二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对境内期间的工作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收居民证明适用于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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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确认一下理解对不对,首选这位德国员工是长期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满足在中国183天并有固定住所),那么根据税收协定他在德国如果产生受雇所得是在德国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对吗?并且,他在德国要免个人所得税的前提是先在中国税局开具一份《税收居民证明》,对吗?
4年前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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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他在德国的收入在免税范围上有限制吗?比如:是否他的境外收入来源一定是要与中国关联公司才能减免呢?
4年前追问
Judy老师
首先,这个位员工是德国籍,在德国应该属于居民个人,因此,他在德国境内及境外取得的收入均有征税权;其次,他在中国境内期间的如果德国税局能够给他开具《税收居民证明》那么可以申请享受协定,只对境内期间的工作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再者,他在中国境内缴纳的个税,凭中国的税单可以在德国申请税收抵免;最后他在德国能否享受免税要看德国当地有没有相关的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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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情况是德国的税局需要提供他在中国开具的《税收居民证明》,他虽然是德国籍但是由于长期在中国境内居住,已超过每年183天,所以他是不是应该算是中国的税收居民?
4年前追问
Judy老师
根据中国和德国税收协定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
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一)应认为仅是其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
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仅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的缔约国的居民;(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仅是其习惯性居处所在国家的居民;(三)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仅是其国籍所属国家的居民;(四)如果发生双重国籍问题,或者其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该员工依据上述判断属于中国居民个人,那么中国对该员工的境内境外所得均有征税权
根据中国和德国税收协定 第十五条 受雇所得 一、除适用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
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为此,如果他属于中国居民个人并提供在中国开具的《税收居民证明》,那么他在德国才能享受上述协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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