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老师
根据财税[2012]39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为为此,如果贵司出口外销合约的签订方属于属于上述七个特殊区域,那么可以凭报关单申请出口退税。
4年前回复
******
谢谢,那请问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具体怎么认证呢?是指保税区监管区域吗?如果销售给保税区企业但货物直接发到了境外,是不能退税的吗?
4年前追问
******
4年前追问
Judy老师
上述文件中写的是“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因此贵司货物直接出口给境外,只要在退税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4年前回复
******
文件写了经海关报关进去国家批准的特殊区域,并销售给区域内单位,我们如果是经海关报关直接到了境外单位,但是销售合同签订方是特殊区域单位,符合出口退税政策吗?税局方面提到应该要先进入特殊监管区域再出口到境外才可以,这点不是特别明白,有相关海关政策能了解什么叫“进入监管区域”的吗?
4年前追问
Judy老师
一般来说进入监管区域是指货物物流需要进入监管区域,但是如果贵司的出口外销合约为三方合约(生产企业、自贸区企业和境外企业),同时单证齐全,那么可以进一步和主管税局商议申请出口退税(自贸区内企业也无法申请出口退税)
4年前回复
******
谢谢老师,那关于三方协议这部分有没有政策可以对应?还是仅是与税局协商?因为税局一般会提出付汇方必须是境外企业,而自贸区企业。
4年前追问
Judy老师
这个没有政策,从实操层面考量的,如果境外支付给自贸区企业的金额等于自贸区企业支付给贵司的金额,那么将业务处理成贵司直接出口给境外,由自贸区企业代垫支付款项,这样更有利于申请出口退税
4年前回复
******
好的,了解,谢谢。
4年前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