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买了一条大型的生产线,这条生产线是从多家境外供应商处分别购买设备组装而成的,除此以外,这些供应商还会分别派遣自己的工程师来现场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其中,有一家意大利供应商来华服务时间较长,根据中意双边协定形成了常设机构
那么,这会意味着整条生产线都形成常设机构吗?所有其他供应商获得的与该生产线相关的境内服务费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还是说每个非居民纳税人(即各个供应商)应该单独判断其是否形成常设机构?
有没有相关的条文内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