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有个问题请教一下,我们无锡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售给韩国客户,其中委托我们韩国公司代理取得客户订单,发布初始报价表(由无锡公司提供),并代表无锡公司向客户提供联络、促销、技术服务和保修服务等。现就这服务无锡和韩国将签订一份以销售佣金为名的协议,约定韩国将向无锡收取无锡公司销售给韩国客户的净销售额的5%的佣金,这里指的净销售额指除去折扣、折让、退货等。
问题 1. 提供以上所提到的服务是否可以以销售佣金名义签订协议?
2. 如果不能,如用服务协议的名义签订,那协议里是否可以体现佣金的字眼?并且按销售额的5%相关条款是否可以体现在协议里?
有关这个协议,税务上会有什么风险存在?怎样去规避相关风险?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