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老师
一、非正常损失增值税判定
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非常损失的判断,重点在“主观”还是“客观”,从如下几点考评:
1、 强调主观过错造成的损失。
2、 两种特点情形
(1) 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仅限于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三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管理不善具有主观过错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关注管理不善的判定以及各项管理措施及各项管理的凭证留存。
(2) 违反法律法规原因造成的损失,包括货物、不动产2类,没收、销毁、拆除等3中情形。
3、 确认为“非正常损失”,账务处理“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处理。
4、 若是客观原因,可举证和预留客观原因的凭证(含客观事实的自然因素、非自然因素)
二、非常正常损失“企业所得税”的判定
可参考税总【20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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