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因某些特殊原因A公司应付供应商的款项,通过B公司代为支付,且涉及代付的供应商金额和数量较多。为了简化处理,A公司以出具给供应商代付证明的方式(约定所欠款项由B公司支付)由B公司支付货款,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涉税风险?是否属于三流不一致(合同和发票的主体均是A公司)?如果想避免风险,还应做哪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