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务讨论咨询
假设情况:
境内一般地区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成品销售给境外企业,货物运输到保税区内仓储企业,出口报关单标注的境外收货人抬头为该保税区内仓储企业。
问题:
1. 收付汇双方为购销双方,与仓储企业无关,以报关单为依据,是否合规,是否可操作。2. 销售方进行增值税免抵退申报,以报关单为依据,是否合规,是否可操作。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