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您好!
36号文对于统借统还业务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这里面的企业集团如何界定?是否需要在工商做备案、取得集团证?关联公司母子公司之间借款可否适用于此条规定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