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咨询关于房产税的问题。
1)我司有单独的锅炉房,里面有锅炉,主要用于烧开水。想咨询一下锅炉是否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根据法规:“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我们的锅炉是可以拆卸的,不是与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另外,也不属于以上正列举的配套设施,如暖气,采暖等。想确认一下锅炉是否要计入房产原值。
2)我司另外在大楼外建有单独的燃气调压站,想咨询一下是否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根据法规“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并且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具有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燃气调压站没有房屋的用途,如不供人们生产及生活,而且独立于公司大楼外。想确认一下该燃气调压站是否要计入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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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