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假设我保险理赔100万,损失也100万(预提损失),后期维修我们花了100万(冲减预提损失) 然后进项税额13万,税局主张我们维修的钱是保险公司出的,所以进项额是不可以扣抵的,请问老师我们应该如何主张!
稅局主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