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批从德国进口的钢材(DAP进口),存放在太仓的保税仓,我们未提货,供应商也未开票。最终我们公司不要这批钢材,供应商同意退回这批钢材,但退运造成的费用(如海运费、清关费、中国这边的仓储费)由我们公司承担。退运由德国的钢材供应商安排,相关费用它先和中国的供应商结算(负责船运的运输公司、负责清关的代理公司还有负责仓储的仓储公司均为国内供应商,他们开票给德国的钢材供应商),然后再向我们公司收取,其中没有增加其他收费。
我们想咨询一下,我们向德国钢材公司支付这笔款项,符合赔款的性质吗?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