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有个关于嵌入式软件即征即退增值税的问题。我公司有一款变频压缩机产品,我们开发了一款软件(申请了软件著作权),附着在压缩机上帮助其变频。软件通过读入一个载体小盒子,然后安装在压缩机上一起销售。
在2011年100号文件中,提及嵌入式软件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嵌入式软件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该如何计算?
目前有两种理解,麻烦帮忙看下哪种是对的:
理解1: 进项税包括购买用来读入软件数据的载体小盒子的进项税+常规测试进项税+按照销售额分摊的水电煤等公摊进项税
理解2: 载体小盒子属于硬件,软件相关的进项税应该是开发软件产生的进项税。
请问如上那个理解是对的?
请问对于嵌入式软件的进项税,到底应该如何核算。
多谢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