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若干供应商签订合同(设备类、工程类、劳务类等),原合同约定付款方式电汇,但由于资金问题,一直拖欠供应商款项,经与供应商沟通,其接受以一年期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按照原合同的10%支付利息作为延期支付的补偿。问题如下:
1、收取的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对吗?对方给我司开具发票分类编码按照主项目+“延期付款利息”这样可以吗?还是开具什么项目合适呢?
2、如果按照利息开,我司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3、支付的这部分利息是否需要签订补充协议呢?在协议里说明由于付款方式变更给予的利息补偿?这个可以写在纸面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