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司有一台已折旧完毕的旧设备计划赠送给进内关联公司,由此产生的视同销售销项税金需要向对方收取。
假设需要收回的税金为200元,那么在金税系统开具税收编码为“600000000000000000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收入”的增值税发票,金额200税额0总额200,用于收款,是否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