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您好!
因拖欠供应商货款,对方将我公司告上法院,最终的判决是我公司除了在规定的日期付款外,还需支付对方延期付款利息、对方花的律师费、仲裁费、保全费。请问以上费用是否都作为价外费用,需要对方给我司开具发票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呢?还是凭借法院判决书和对方取得的律师费、仲裁费保全费发票复印件就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