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请教个问题,我们销售A公司向兄弟B公司采购了一批产品,然后卖给客户后,客户因产品质量问题所导致的维修服务费用向我们销售A公司提出赔偿,具体包括服务补贴,路程费用,工时费用。双方就这赔偿也签了质量索赔协议,客户同时也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销售A公司,增值税发票上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劳务*售后服务修理费。
问题:
1. 有关质量索赔,我司是否可以通过客户开据的专票进行支付,相关的税费可以抵扣吗?
2. 销售A公司会将这部分索赔向兄弟B公司收取,那销售A公司与兄弟B公司之间怎么处理比较合规?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