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您好
我公司因为业务需要,为部分员工配手机,手机费用由托收方式直接支付给移动公司。移动公司开具公司抬头的发票。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我们注意到,财企[2009]242号、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对“通讯费”有如下规定: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请问我公司这种情况,算不算“未实行货币改革的通讯费”?是否需要作为职工福利费归集,并且在福利费限额内进行列支?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