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约定其工资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其他因劳动具体工作而产生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请问一下:
派遣人员直接在A公司进行报销差旅费,A公司直接支付给派遣人员,并入A公司费用。这种操作情况下,这些费用是否可以在A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其产生的增值税能否抵扣?适应的法规调整是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