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16年委托境外母公司研发,签订委外研发合同9亿元,会计处理为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2018年A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B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将9亿转让给B公司,A公司在科委做了技术合同登记备案,且在税务局办理了减免税,B公司会计处理为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2019年B公司将开发支出转入无形资产摊销,当年做加计扣除时,包含的9亿合同的摊销部分还需要额外保存备查资料吗?
对于境内公司之间技术转让除了在科委登记,做加计时没有其他要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