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之后将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其中第三条注明: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请问这是不是意味着,9月1日之后,境内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境外非贸服务费的增值税之后,不需要再代扣代缴城建税了?
另外,第三条中提到了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等情况,那么对于外债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仍需要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