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
您好!
关于集团股份支付的账务处理,有两个问题想请教下:
背景:
http://kjs.mof.gov.cn/zt/kjzzss/sswd/gfzzsswd/202103/t20210302_3664183.htm
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实施问答
问:某国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集团内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且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该国内企业无结算义务,该国内企业应当如何对其员工享有的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对于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因此,该国内企业应当将其员工享有的股权激励计划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问题1:对于集团股份支付,实务中的股权架构会比较复杂,比如,
A是境外最终控制方(境外上市公司)结算企业;
B是A的子公司(境外),A 100%控制B公司,
C公司(境内,接受服务企业)是B公司的子公司,B 100%控制C公司,
如果A实施股权激励,A(境外上市公司)将自己的限制性股票授予C公司高管,核心人员(境内孙公司;接受服务方),
C公司是否按集团股份支付确认权益类股份支付?集团股份支付里的母子公司是广义的母子公司,还是狭义的母子公司。
如果A到C之间搭建更多层的控股关系,最终仍属控制,是否仍适用集团股份支付的准则?
问题2:实务中,C公司(境内孙公司)按权益类股份支付记股份支付成本,该成本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基层税务机关偏向于认为母公司的股权激励跟子公司或孙公司没关系,税务法规上对会计上确认的股份支付成本能否扣除不是很明确。
谢谢!
3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