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一家境外的培训公司向我们提供线上教学服务。我们按照参加培训的人数向其购买账号,付费后在规定期间内,可以在线听取平台上的课程。课程中的老师有一些是境外老师,有一些是中国境内老师在境内录播的课程。
请问我们在对外支付培训费时,除了按照现代服务业(培训)代扣6%增值税和附加税以外,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因为线上一部分课程是由境内老师录播的,如何判断劳务发生地?录播课程是否按照线上课程的归属权来判断劳务发生地?这家公司是否会构成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我们是否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