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向请问一下,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果税收分类编码的使用与实际交易不符,比如实际交易是提供培训服务,而开票大类开成“咨询服务”,或者实际交易是考试服务,但开票大类开成“现代服务”。
国税局对于开票大类、税收分类编码的使用是否有相关政策要求?如果税收分类编码的使用与实际交易不符,属于虚开发票吗?税务局会不会针对这个问题给企业处罚?
客户企业如果接收了税收分类编码不符实际的发票,会有什么风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