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在山东与当地公司合资开办一家企业,该合资企业一直未实际经营,现在需要注销
1. 上海公司垫付相关费用,费用发票抬头为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没有注资与经营,没有资金偿还,那这部分资金上海做损失的话,是不能税前列支?
2. 上海公司垫付相关费用,费用发票抬头为上海公司,做为上海费用列支,这部分作为股东的话,这部分需要调整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