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我司与第三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由公司承担租赁费用,发票由第三方直接开具给我司,给外籍员工提供住宿的,请问这种由公司承担租房费的情况是否属于财税1994第20号文第二条“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的情况?
另外,我司免费提供给国内员工住宿的员工宿舍,国内员工在缴纳个税时是否需要将免费享受的员工宿舍的公司承担的租赁费算入个税计算基础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