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
您好。想请问一下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留存备查资料中关于合作研发提到需要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想请问一下合同应该由谁去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呢?是合同双方分别去自己的主管科技行政部门登记吗?还是只要合同一方去就可以了?
如果合作方是境外的,是否由境内机构登记就可以了?对于境外的合作方,个人或者机构都可以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