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请教个问题,我们公司属于区外,与一个区外的客户通过园区物流进行交易,然后我们公司开具美金发票给到客户,客户也支付美金给我们,同时我们也根据报关单作为出口申报了出口退税。从去年11月开始到现在一直这种方式销售的。就在上个月,客户被银行告知不能支付美金,理由是两家区外公司不能用美金结算。现在客户想把未支付的美金款项折算成人民币支付给我们。我们目前想通过以下方式操作,
1. 我们把一部分已申报出口退税的对应人民币支付的税金转出,然后再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
2. 对于剩余部分还未申报出口退税的对应人民币支付的,不再做出口退税申报,直接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
不知道这样操作税务上是否可行或存在什么风险,海关和外管会有什么风险存在。请听听您的专业建议。或者还有什么其他更好的办法可以参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