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请问我们跟境外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境内对境外的应收账款,由于内部原因无法收回,境外公司并未破产或者经营异常,我们可以根据以下条款在该应收账款逾期三年后税前列支吗?需要出具专项报告吗?以及非对方经营原因是否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税前列支理由呢?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