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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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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公司对向境外提供的软件开发支持服务做了ITO免税备案,由于没有直接对应的进项,仅有员工进行相关开发的业务,请问我们在申报增值税免税时,进项转出的范围和分摊方法是怎么样的?
2年前提出
Judy老师
根据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因此,贵司如果确定ITO和其他项目的进项分别核算完全不涉及进项,那么不需要做进项转出,如果不确定那么需要按照收入比拆分进项做进项转出
2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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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老师解答。我们理解公司可能涉及到的进项有水电费、办公费用和房屋租赁费,请问这些类型的费用是否应该都收入比进行拆分计算呢?
2年前追问
Judy老师
如果不能单独区分免税项目的进项,那么需要将全部进项按照收入比拆分,而不是只针对水电费、办公费用和房屋租赁费部分的进项进行拆分
2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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