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老师
需要B 也和A一样有自己研发的软件产品,并以此为主要的收入来源,才可能享受双软税收优惠
2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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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B不重新开发新软件产品,而是将A有关APP的所有知识产权全部转让给B,由B接替A为P继续作研发,这种情况下B的收入清晰吗?B在享受双软优惠上有是否瑕疵?
2年前追问
Judy老师
根据财税[2016]49号 四、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条款,个人认为贵司通过“将A有关APP的所有知识产权全部转让给B,由B接替A为P继续作研发”有可能在收入指标上达不到税务对软件企业的要求,对享受政策有一定的影响
2年前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