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问题1:
2009年3号文中指出采暖费、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畴。
但是在2015年34号文第一条,做了如下规定。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如果采暖费、防暑降温费与公司的工资一起发放,并且扣缴个税,是否可以按照2015年34号文来作为工资薪金列支?
问题2:
公司茶水间购买的牛奶、咖啡、茶,供职工饮用。相关购买费用是否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还是说可以作为办公费列支?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