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老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而代扣代缴的税费属于为企业以外的另一方负担的税金,因此,如果合同约定金额为100万元,相关税费由境内承担,税局认可该笔业务的成本费用为100万元,另外承担的代扣代缴税费为非居民企业的税费,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的税金;如果合同约定金额为120万元,相关税费由境外承担,那么税局认可该笔业务的成本费用为120万元,最后支付100万元,是因为代扣代缴行为导致的现金流支出的减少(原理和代扣代缴工资导致发放金额小于成本费用下计入的工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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