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我司在北京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全集团在中国区的业务联络和咨询。但是北京分公司本身并不与客户直接签订合同,因此在北京一直是零申报(是中国区子公司与客户直接签订销售机器合同)。在2020年第四季度前,北京同事是与广州总部这边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从广州总部发放,个税在广州代扣缴,社保公积金通过FESCO在北京购买。
但2020年第四季度,北京通知,只有和注册在北京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才能购买北京当地的社保和公积金。因此,我集团决定,北京同事改为和北京分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北京分公司账户购买公积金和社保。工资和个税仍在广州集中发放和代扣缴。但因为没有个税的缴纳记录,部分没有户口的同事在北京很难申请入户和取得购房资格。
问题:因为北京销售部门的工资费用总额大概在1千万以上,一直以来,我们仅有少部分的费用在北京发生(以前年度偶尔有一些小金额的投标费用,但是2021年后我们已协调,不再有任何营销类性质的费用在北京分公司发生),绝大部分费用由广州总部同一安排。如果我们改为通过北京分公司发放工资 (分公司仍然是非独立核算机构并且没有营业收入),请问:
1)我们是否有税务风险?例如北京税局是否会认为我们具有营销功能从而要求在北京缴纳部分税金(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考虑? 我们是否属于《跨地区经营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不具有主题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耳机机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
2) 风险是否可控?
3) 是否有别的可行性建议?
请老师分别回答。谢谢!
2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