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目前遇到两笔建筑服务的业务,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给我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发票的开票日期是在3月31日之后的,目前尚未记账和付款。一笔订单生成日期是在2月10日,施工日期是2月19日,收货在5月9日;另一笔订单生成日期是3月30日,施工日期是5月1日,收货在5月9日。请问我司应当如何判断这两笔业务供应商是否可以享受1%的税率,或者应当按照2022年4月1日起执行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开具普票)还是按照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需要按照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那么按照目前遇到的两笔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以什么为标准?
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16年第36号文件中第四十五条的第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我司和供应商是有订单合同的,合同上有账期,但没有规定付款日,是否可以按照供应商收到货款或者有订单合同订立的付款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还是需要按照销售方订单日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谢谢。
2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