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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固定资产划拨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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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公司此前深圳办事处,大概有约20万的固定资产目前是在上海总公司的账上。固定资产主要是一些办公家具和之前的一些办公室装修。
目前深圳分公司已设立,马上要建账了,我们计划将固定资产划拨给分公司,这里是否涉及到增值税问题?是否需要开票并向分公司收款以及在上海本地缴纳增值税?或者是否有其他操作方法?谢谢!
2年前提出
Judy老师
这个问题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分公司是独立核算,那么总公司将固定资产无偿划转给分公司的行为,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处理,即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总公司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是这种情况总公司直接将固定资产销售给分公司处理最好;如果分公司是非独立核算,那么通常情况下转移的固定资产分公司并不会用于销售,而是作为固定资产使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谓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总机构向分支机构转移固定资产,只是为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并未从分支机构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具备有偿销售货物实质,不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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