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根据2011年100号文件的规定,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在确认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时,我公司采用“组成计税价格”的方式 [即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来进行确认。
关于公式中提到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我的问题是:
1. 该成本应包含什么内容?是生产该硬件的生产制造成本吗(即料+工+费)?
2. 按照新的会计准则,销售产品产生的运费,应归类为“营业成本”,请问该销售运费是否应该算作“计算机硬件的成本”?
3. 我公司是外企,会根据IFRS计算出一套产品成本,还会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计算出一套产品成本,请问我们应该采用哪个口径来作为硬件成本的计算依据?
4. 如果采用产品的标准成本(而非实际成本)来确认硬件成本,会有风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