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有一个合伙企业清算的税务问题想请教一下,谢谢:
A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若干个人股东(a1.a2……aN)投资创立
B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若干个人股东(b1.b2……bN)投资创立
C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A和B合伙企业投资创立
D有限公司由C合伙企业投资30万创立;后又加入其他股东E、F、G增资到42万元(增资款由股东E、F、G出资,C未增加出资款)。
现计划对C合伙企业进行清算注销,C将持有的D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给A和B,作为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此时C合伙企业持有的D公司的股份估值为40万。
请问,A、B、C合伙企业应如何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