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对于研发过程中形成的边角料收入、对外出售研发样品的收入。我想咨询一下在研发费归集口径上,研发费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归集规定是否有差别。
1.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2017年40号公告七(二)中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我理解该条要求对应的下脚料收入需要冲减研发费用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195号文)中对此没有明确的表述。由此是否意味着,归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时,研发过程产生的边角料收入无需冲减高企口径的研发费用?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