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文件中第一条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其中对于如何界定固定资产的具体购买时间,指南中指出需要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的规定,即“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针对于我企业,我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向供应商购买一台设备,由于一个设备涉及多个组成部分,一部分是2022年第三季度之前到货的,一部分是2022年第四季度到货的。但整体转固是2022年第四季度完成的。
请问这种情况下,符合28号文件的要求吗?可以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的优惠吗?
谢谢。
2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