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我公司是生产企业,享受出口免抵退的政策。税务局提出, 如果企业想要享受出口免抵退,贸易方式必须是FOB。依据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中的下面这句话。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我公司货物都是空运出口,FOB已经不再适合。请问税务局的说法合理吗?出口免抵退的贸易方式必须是FOB吗?有什么税务文件可以反驳税务局的说法吗?谢谢!
Regards,
Lisa
1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