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等疑点的,对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等额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因此,贵司如果出售货物的企业与收汇方不一致时,应在《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说明原因并附上出口合同复印件、委托付款证明和书面的原因说明函等相应资料以便税务机关排除疑点后办理退(免)税,如果合同中本身就约定由母公司B代A支付货款的条款那就不需要你单独出具委托付款证明了
1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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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如果合同中已注明母公司B代A支付货款的条款,书面的原因说明函是否仍需提供?此说明函是否是由我司提供情况说明,只要加盖我司的公章即可?
1年前追问
Judy老师
这个资料这块我只是罗列了一般会涉及的,具体业务需要哪些资料以每个主管所要求;一般来说这个说明函是由贵司提供的,因为申请退税主体是贵司
1年前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