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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部分员工租房的发票列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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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给一些高管提供租房,为了统一管理,找了一家符合资质的房产中介公司,帮我们处理一些日常手续。
房租发票由房东个人去税务局代开给我们(发票上的购买方是我公司,销售方是房东),但是房租的资金由中介替我们代付给房东,然后我们再还给中介,即发票流和资金流不一致。我们打算和房产中介、每一位房东个人都签一份三方协议。若我们在协议中写清前述提到的,由房东开发票给我们,但是资金是中介替我们付了我们再还给中介,那么,房租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列支吗?如果不行,那么协议应如何撰写,可以使得上述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另外,高管租房的水电费也是由我公司承担,发票是电力局/水务局开给房东的(发票上的购买方是房东个人名字,销售方电力局/水务局),资金和房租一样,由中介替我们代付给房东,然后我们再还给中介。请问,我们需要在上述三方协议上如何写,才能使得这样的发票可以让我们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1年前提出
Judy老师
可以通过三方协议约定房产中介代收代付职责,确保代收代付金额一致即可;取得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管管租房的水电费可以包括在日常租金里面,租金合同可以约定租金金额为租赁费加实际发生水电之和
1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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