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投资性公司,主营业务为为旗下的子公司提供人事、财务、IT等各方面的咨询服务,以及提供销售、采购渠道等服务。于2018年与旗下合资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向子公司提供上述服务,但如果由于母公司提供服务产生的损失,母公司需要赔偿。合同规定于2018~2023年期间提供免费服务,2023年以后开始收费。
在2020年期间,母公司向子公司介绍境外固定资产供应商进行固定资产采购,但在支付部分预付款后,供应商宣布倒闭。根据合同,母公司于2020年底向子公司支付赔偿款,并在境外与供应商发起诉讼,于2022年收到部分赔偿。
问题:2020年底的支付的该笔赔偿款,母公司是否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2022年收到的境外赔偿款,母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