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聘请了一些外部承包商来我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或服务,双方约定外部供应商施工期间使用的能源(如电费),需要在项目结束后作为能源消耗费用从施工费用中进行扣减。电费本身由我司与供电局全额结算了。
那么需要供应商承担的能耗费用应如何扣减?是直接扣除电费后按照余额开具服务发票?还是需要我们公司开具电费发票向供应商收取费用。
如果是直接扣除电费后按照余额开具服务发票,服务发票一般是6%税率,而电费发票是13%,差额部分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