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
我司委托第三方公司为我司因公出境员工办理签证,关于签证费用这块,是第三方公司为我司垫付,然后第三方公司将使馆开具的收款凭证给到我司(收款凭证上没有我司或第三方代理公司的抬头,但是有我司员工的名字),我司依据使馆的收据金额将第三方公司垫付的签证费用还给第三方公司。
现在此第三方公司认为这块业务他们应该开具发票给我司,额外收取6.72%税费(6%增值税+0.72%附加税)。其中的6%增值税贵司是可以进行抵扣的。
请问这两种操作方法哪一种才算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