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您好
企业因研发项目A的需要,购入一台设备,价值在500万元以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享受了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政策。
我的问题是:
1. 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能否根据2017年40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折旧费在当年享受加计扣除。
备注:2017年40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原文如下: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2. 如果购入当年可以将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归集纳入研发加计扣除的费用基数中,那么有另外两个问题:
(1)如果该设备在以后年度变更为生产研发共用的设备,或者变更为生产专用设备;那么对于第一年已经一次性全额享受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我们在加计扣除层面需要做什么处理?
(2)由于该设备是因为研发项目A购入的,所以在第一年,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均计入研发项目A的折旧费中享受加计扣除;如果未来研发项目A结束后,该设备又用于了其他研发项目,那么是否需要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研发项目A享受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
多谢!
1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