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为一家保险代理公司,与个人保险代理人签署保险代理协议,并根据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保险情况结算佣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我司是否可按照文件规定,为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同时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
实务中其他保险代理公司如何为其代理人扣缴增值税,是否可以同步借鉴。